◆依照[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設置法],日本於2005年4月1日起於東京高等裁判所(法院)內以東京高等裁判所的特別支部設置專門處理智慧財產權相關訴訟的[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智慧財產高等法院)(http://www.ip.courts.go.jp)],處理日本國內所有的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控訴事件或針對特許廳的審決(審判的結果)之訴訟事件。此[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係位於東京都千代田區霞之關的裁判所合同廳舍17樓。
[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的組織架構分成裁判部門與處理庶務的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事務局。除了設置裁判所所長一人外,另外配置有裁判官、處理智慧財產權相關事件的裁判所調查官、裁判所書記官、裁判所事務官。另外,針對個別事案也設置非常設的專門委員。其中
(1)、裁判官係由3人組成的合議體進行裁判,針對重要事案也有由5人組成的合議體進行裁判的情形。
(2)、裁判所調查官係接受裁判官的命令,調查發明、新型等事件的審理、裁判所必須的技術事項。另外,在口頭辯論庭上,為了使訴訟關係明瞭起見,也能對當事者發問。
(3)、裁判所書記官係列席記錄訴訟手續, 進行訴訟管理,輔助裁判官進行法令及判例的調查等。
(4)、裁判所事務官係處理司法行政事務的職員。
(5)、專門委員係由大學教授或公家機關的研究者等在各技術專門領域中具有高度專門知識者組成。受命於裁判所,當為了謀求訴訟手續的順利進行需參照專門技術領域專家的說明時所設置的非常設的組織。
◆針對新式樣申請中的製品設計被模仿的問題,日本於2005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式樣申請的早期審查制度。該制度為一旦提出新式樣申請的製品發現被模仿時,可立即提出審查請求,在新式樣申請手續無瑕疵的情形下,審查請求提出後一個月以內,就能接到特許廳的一次審查結果通知。滿足以下要件者可向特許廳提出新式樣早期審查請求:
針對權力化有緊急性的關聯實施,第三者未得新式樣申請人的同意逕行實施其申請的新式樣或與其申請的新式樣類似的新式樣,或者實施的準備已有相當程度的進展。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日本的新型無效審判相關的法改正要點如下:
1、審判請求後,在最初的答辯書提出期間經過後,無法變更新型為發明。
2、審判請求後,若變更新型為發明,則特許廳審判長會通知審判請求人、參加人該變更新型為發明的要旨。在接到審判長通知變更新型為發明的要旨之日起30天以內,審判請求人無須審判被請求人(新型權人)的同意也能撤回審判請求。
3、現行的日本新型法並無變更新型為發明後,原來的新型被判定為無效的處置之相關規定。
4、在新型登錄後,訂正的請求除了請求項的刪除外,也擴及到請求項的範圍的縮減、誤記的訂正、不明瞭的記載之闡明。請求項的範圍的縮減、誤記的訂正、不明瞭的記載之闡明之可訂正時期係以(a)、針對最初的技術評價請求之技術評價書的謄本送達後兩個月,或(b)、針對無效審判 之最初的答辯書提出期間中,兩者之中較早者為準,且僅能提出一次。請求項的範圍的縮減、誤記的訂正、不明瞭的記載之闡明之訂正要件的適當於否會被視為訂正後的無效理由的存在與否而處理。特許廳審判長會將審判被請求人(新型權人)所提出的請求項的範圍的縮減、誤記的訂正、不明瞭的記載之闡明之訂正的副本送達至審判請求人。在請求項的範圍的縮減、誤記的訂正、不明瞭的記載之闡明之訂正被提出後,無效審判的審理對象也由原先的新型變更為訂正後的新型。至於訂正後的新型其無效理由是否存在係依審判請求人的辯駁主張而論,此點稱為獨立登錄要件。在無效審判係屬中提出的訂正書,即使之後無效審判被撤回,訂正的效力依舊存在。
5、審判請求後,審判請求人也能以請求項的範圍的縮減、誤記的訂正、不明瞭的記載之闡明等的訂正作為變更請求的理由。
6、在新型無效審判進行中,針對審判請求人未提及在新型技術評價書中所提示的習知技術文獻時,特許廳可以依照需要將該審判請求人未提及的習知技術文獻當作職權審理的對象。無效審判的審決(審判的結果)係以3~5人的審判官(與作成技術評價書的審查官不同人)的合議制進行審理,審決的結論不受技術評價書左右。另外,在技術評價書還未作成前就已經確定無效審判的情形,作成技術評價書的審查官會參酌無效審判的審決內容。針對已經確定無效審判且被判定為無效的請求項,在技術評價書中不會被評價。
◆2005年4月1日以後申請的新型自申請日起算3年內可變更為發明,但是,變更為發明後,必須放棄原來的新型權。另外,新型申請人在收到提出新型技術評價請求的要旨通知經過30日後,不能申請變更為發明。在變更新型為發明後,不能針對原先的新型提出新型技術評價請求。另外,新型一旦變更為發明或新式樣後就不能再變更回新型,也不能將變更發明後又提出分割申請的發明變更回新型。
◆新型的存續期間由6年延長為10年,此項規定僅適用於施行日2005年4月1日以後申請的新型。但是2004年4月1日以後申請的發明、新型所揭示的內容可利用國內優先權制度,在2005年4月1日以後提出新型申請時,可以享受存續期間延長為10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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